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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3/8/8 10:47:17 浏览:35

来源时间为:2022-09-14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7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汇志成铭科贸有限公司(志成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北京忆星空餐饮有限公司(晋小丑手擀面川湘菜)

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粥乐汇餐饮有限公司(柴米油盐)

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德久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青城家常菜)

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碧月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碧月山庄)

当事人进货台账记录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6、北京秀芬玉河餐饮中心(秀芬玉河)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7、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祥和饭庄(毛家小院)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北京张丰五金建材商店(东北烧烤)

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平房人家火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房人家)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兰润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拉面)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永乐家餐饮有限公司(永乐家)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龙飞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侯饺子馆)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协力制帽有限公司(协力制帽)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4、北京学创便捷餐厅(老家肉饼)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5、北京雅悦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老马食府)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6、北京茂源百顺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茂源百顺小吃店)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7、北京金梅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香河肉饼)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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