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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制售有毒减肥药美体会所老板被捕

发布日期:2016/4/16 8:55:40 浏览:545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通讯员彭维萍记者李辉)经营美体会所的王某未经批准,自制并销售减肥药,相关部门经鉴定发现她所销售的减肥药品含有国家食药监总局明令禁止生产的酚酞、西布曲明成分。2月11日,王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批捕。

经查,2012年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美体会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中非法生产减肥类胶囊,平均每年自配、加工减肥胶囊约15000粒,以瓶装或散装形式向他人大量出售。2015年1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在王某美体会所内现场查获王某自己灌装的减肥胶囊7000余粒,以及大量用于配制减肥药的原料。后经兰州市药检所提样检测,王某自制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药品酚酞和西布曲明。

城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虽然可以减肥,但服用后会有口干、厌食、失眠、便秘等不良反应,该药品于2010年10月30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在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一)酚酞、盐酸西布曲明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美容美体机构或场所禁止销售处方药,对于非处方药,必须提供国家药品管理机构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药品的批准文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方可销售。但目前有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类网店或美容机构销售来历不明的减肥药品,由于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其所销售的减肥药品多为三无产品,服用后极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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