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
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
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7)第001号
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过程中,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临时议案,公司
董事会作为大会召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
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委
托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一至六项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
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邮政
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关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送达至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二十日
作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要求,昱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
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一)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
“2、杨世江先生受到公开谴责事件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
不足,请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公开谴责的事
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方案,并予以公告披露。”
(二)2017年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因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而发布了《关于对新盛投资
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处分决定具体为:
1、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2017年1月6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临)—01)有两大内容:
第一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的全部内容,已有前述。
第二部分、公司董事会说明,具体为: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后,及时将该《公告》
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相关当事人就其
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事
件属于单独的、偶发性事件;
第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
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中“处分决定”并没有要求出具后续
“整改措施方案”的内容。
第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的具体
内容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的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股
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临时议案,合法合规。公
司董事会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
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晓渊郭栋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股东会]兰州黄河: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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