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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兰州黄河: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

发布日期:2017/4/13 15:03:54 浏览:595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

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

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7)第001号

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过程中,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临时议案,公司

董事会作为大会召集人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

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为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委

托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一至六项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

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邮政

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关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送达至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二十日

作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要求,昱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

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一)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

“2、杨世江先生受到公开谴责事件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

不足,请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公开谴责的事

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方案,并予以公告披露。”

(二)2017年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因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而发布了《关于对新盛投资

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处分决定具体为:

1、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2017年1月6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临)—01)有两大内容:

第一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的全部内容,已有前述。

第二部分、公司董事会说明,具体为: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后,及时将该《公告》

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相关当事人就其

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事

件属于单独的、偶发性事件;

第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

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中“处分决定”并没有要求出具后续

“整改措施方案”的内容。

第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条第2项“临时提案”的具体

内容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的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股

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临时议案,合法合规。公

司董事会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

条第2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晓渊郭栋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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