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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6-01-08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
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http://insurance.cngold.org/)1月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新区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各分支机构)。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还款月数
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月数
金额
(1 月利率)-1
每月偿还利息=贷款剩余本金×月利率
每月偿还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月偿还利息
五、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金 每月偿还利息
每月偿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月数
每月偿还利息=贷款剩余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评估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或他房抵押贷款的,由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商转公贷款额度以预约时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准,一般不要求评估,但委托贷款银行及中心分支机构认为办理商贷时房产估价过高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重新评估价值的80。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贷前准备----受理、初审----调查、复核----审批----抵押办理----发放确认----资金划拨----贷后管理
为准,一般不要求评估,但委托贷款银行及中心分支机构认为办理商贷时房产估价过高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重新评估价值的80。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贷前准备----受理、初审----调查、复核----审批----抵押办理----发放确认----资金划拨----贷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