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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传媒:公司章程(2016修订)

发布日期:2016/3/31 6:31:47 浏览:4243

码:730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亿】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正确导向、突出以人为本,打造坚韧、包

容、和谐、创新的企业文化,生产最好的产品,服务更多读者,追求社会效益与

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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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出版物的出版及版权服务、发行

含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连锁经营、展览)、印刷(复制)、进出口相关业

务,数字网络出版等新媒体技术开发,印刷设备、纸张的批发零售,广告设计、

制作、代理和发布,电子阅读设备、文化用品生产、批发、零售,动漫产品制作,

投资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上涉及行政许可及资质的凭有效许可证和资

质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经中共甘肃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新闻

出版总署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共计发行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由全体

发起人全部认购。其中: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及货币资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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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购9,60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96;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各自以货币资金分别认购100万股,分别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1。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充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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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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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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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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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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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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