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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6/13 10:04:13 浏览:2243

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七、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中“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4)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认购的相关规定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如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2、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询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1、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1.2、认购手续: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1.3、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一: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813189188810001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二: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深圳分行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009325

深圳直销账户----账户三: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756257923700

北京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860189209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上海直销账户:

户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0891795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1.4、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场外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招商银行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最后一个份额发售日,招商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截止时间延长至当日17:00。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至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二)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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