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下午,业主代表找开发商表达诉求
近日,市民郭先生向每日甘肃网民声315栏目热线0931-8151739反映称,两年前,自己在兰州元森•北新时代认购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18.6万元的认购金,开发商承诺2016年6月30日交房,可如今眼看交房日期将近,该楼盘竟然还未开工建设。今年10月份以来,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至今没能得到令他们满意的答复。
11月6日,郭先生等百余名业主带着5条诉求再次来到兰州元森•北新时代售楼中心,希望开发商给出明确的开工日期和交房日期,并赔偿业主损失。
业主困惑:约定的交房日期渐近楼盘竟未开建损失谁承担?
当日下午,郭先生向记者出具了一份2013年10月他(乙方)与兰州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兰州元森或开发商)签订的《“元森•北新时代”认购协议》书,协议显示,“乙方以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职工委员会确认的团购成员身份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元森•北新时代”9号院X号楼X单元XX房屋。”“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30,计XX元作为认购金”,协议约定,“该认购房屋交付时间:2016年6月30日,甲方向乙方交付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据郭先生讲述,当初签订团购订购协议的业主均为兰州市地税局职工或其亲属,共1200余户,每户支付的认购金从18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如今两年过去了,房子居然还没有开建,认购协议约定中,对不解除协议的业主,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现在对于不解除协议的业主要求赔偿5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像王先生那样因未按时入住,需要租房的情况,业主可在“造成损失事实”之后,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在成律师看来,这类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都负有责任。他建议,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看到开发商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开发商具有预售资格后再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每日甘肃网民声315栏目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记者董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