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中明确指出:各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服务活动。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等;应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套号冒号的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兰州城关区食药监: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单位须持证经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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