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5-07-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兰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36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并考虑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详见2015年7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2015年8月27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通知,其于2015年8月27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
2、增持方式:通过佛慈制药信诺增持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863,000股,成交均价13.15元,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7。
4、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兰州佛慈制药厂持有公司303,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本次增持后,兰州佛慈制药厂持有公司304,6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7。
5、后续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360万元(含本次增持)增持公司股票,并考虑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兰州佛慈制药厂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增持计划开展后续增持工作。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
2、增持人兰州佛慈制药厂承诺:在增持期间和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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