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第二百九十一条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本条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四章附则第二百九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上一页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