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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0/1/6 3:44:42 浏览:2750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五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议。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

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

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经有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会议协商后确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为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以上时,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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