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
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
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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