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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发布日期:2016/2/2 13:20:16 浏览:706

兰州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2016-01-2809:49:02来源:兰州党史网

 兰州是甘肃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又是解放初期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工业城市,随着大规模工业建设的开始,城市人口增长很快,粮食消费量日益加大,供需矛盾日渐突出。1953年6月,全市包括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流动人员和由本市供给粮食的白银厂、勘察队、劳改队等共有442377人,每人每日以1市斤计算,每月需粮食约1330万斤,加上食品工业、酿造业及牲畜的饲料用粮,全市每月需要细、粗粮1450万斤。这些粮食来源全部靠从本省的定西、榆中、会宁、陇西、临夏、会川、永登、皋兰等县和宁夏、四川、陕西等省调入。由于1952年兰州附近各县遭受旱灾,粮食欠收,农民存粮不多,导致1953年粮食上市量日减,供不应求,粮价上涨迅猛。兰州市粮食公司的七个国营门市部,因购粮群众太多,经常出现排队拥挤现象,如遇调拨不灵,发生脱销时,则抢购现象更为严重,不法粮贩乘机抢购套购、囤积居奇,扰乱了市场,使粮食供应极度紧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妨害了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迫切希望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扭转粮食供应上的混乱被动局面。

 (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制定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决议,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这个命令中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主要政策为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由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精神,遵照中共中央西北局和中共甘肃省委的有关指示,中共兰州市委于1953年11月9日至21日召开了市、区、乡三级干部会议,市委书记强自修作了《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传达报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李景亭作了关于粮食问题的专题报告。会议决定在全市进行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与宣传,着重讨论了兰州市的粮食问题,部署了全市的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工作。

 这一时期,甘肃省政府给兰州市分配统购任务100万斤。为了确保统购任务的完成,市委、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统购分配落实到八个区。为了确保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党政领导集中力量齐抓共管。市上由市委书记,区上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主管此项工作。市、区、乡三级干部会议结束后,于11月22日成立了兰州市粮食办公室,统管本市的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市委书记强自修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李景亭和市财委副主任田广润任副主任。同时,抽调市直部、局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33人,一般干部67人,分赴各区、乡、街道加强统购统销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开展工作。在此期间,投入到全市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省、市、区和乡干部共1095人。各区还分别成立了粮食办公室,由区委书记或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管本区的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在11月28日召开的兰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届二次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李景亭动员各界人民保证粮食统购统销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委宣传部于11月26日召开全市各区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宣传部门负责人和报告员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部署全市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宣传工作。会议要求从12月1日起,大张旗鼓地向全市人民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收购粮食问题的宣传指示》和《关于计划供应粮食和取缔粮食投机的宣传要点》传达到群众中去。通过宣传动员,使党的统购统销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认识,消除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疑虑,一些人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由消极观望变为积极拥护。

 (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粮食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

 兰州市的粮食计划供应工作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于1953年12月6日全面开始,其步骤是:

 制定计划供应的具体办法。根据中央和甘肃省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兰州市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全市粮食计划供应的步骤是:先供应城市居民和郊区非农业户,后供应郊区农村中的无粮户和缺粮户。在供应办法上,分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机关、部队、学校和团体等有组织的群众用粮(包括其家属)。在单位食堂吃饭者,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编报季度分月需粮计划。人数在50人以上的,由市财委核批;50人以下的由区政府核批,凭审批单到市粮食公司购粮。第二类是居民群众的用粮(包括工商户和不在单位起火的家属)。由工作干部深入到户,交代政策,逐户商定每月需粮计划。在方法上,由群众自报,共同商定,最后填发购粮证。第三类是食品、酿造、饮食等行业的原料用粮,采取先由工商户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销售量作出季度分月用粮计划,再由行业小组评议,报各区审查,市财委批准供粮。第四类是郊区农村中的无粮户和缺粮户的供应。采取暂由乡政府开介绍信购粮,待统购任务结束后,经过详细摸底,自报评议,乡政府审查,区政府审批的办法,发给农村粮食购粮证购粮。

 合理设点,配备、培训粮食供应人员。粮食统销是一项新的工作,从供应点的设置、人员配备和供应粮的调运等,市委、市政府事先都进行了多次研究,作了周密布置和充分的准备。根据城乡供应量的不同,全市共设粮食供应点43处,分布情况是:一区10个、二区8个、三区5个、四区7个、五区1个、六区5个、七区4个、八区3个。人员配备上,在原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对新增设的点各配备干部3人。为使干部认真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做好计划供应工作,市粮食办公室还制订了《兰州市粮食供应站干部工作守则》,组织全体人员进一步学习供应政策和注意事项。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工商局、市粮食公司组成的市场管理机构,对粮商和小粜铺的存粮底子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登记了全部存粮,并随即召集粮商开会,交代政策,消除顾虑。对全市40余家小粜铺,选择其中有条件者委托他们代销,其余的转营其它行业。根据政务院颁发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兰州市《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根据以往面粉、大饼和挂面外流情况严重,从控制大饼、挂面的销量入手,堵塞漏洞。采取这一措施后,粮食大宗外流的情况基本得到制止。

 粮食计划收购工作的实施

 兰州市的粮食计划收购工作从1953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基本情况和主要步骤是:

 确定对象。统购对象分为城区和郊区农村两种类型,即城市中的存粮户和郊区农村中的余粮户。市委、市政府对他们采取规定标准和动员自报的方法。在城市中,凡私人粮店、粮贩、磨坊、兼营粮食的工商户及行栈、骡马店等,囤积的粮食一律收购。酿造、食品、饮食小吃及其它加工用粮的商户存粮,以一年为限,一年以上者,其超出部分全部收购;一年以内者,可按其用粮计划标准,逐月扣除,不再收购。非经营性的小磨户存粮,按其每月自食粮计划计算,超出半年以上者,收购其超出部分;不足半年者不予收购,留给自食,逐月扣除。一般市民存有大量粮食者,除留作自食的以外,其余部分予以收购。郊区农村的统购,采取自报、村小组评议的办法。先充分做好正面调查和侧面了解,摸清余粮户的底子,再动员自报。自报余粮数量经过街、乡评议委员会,党、团员和基层干部反复研究,如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再动员自报。评议小组主要评议少数偏高、偏低户,如评议结果高于自报数时,一般以自报数量为准,并与本人协商,取得本人同意,不得硬性摊派。

 定点收购。全市设置粮食收购点8处,一、二区在市粮食公司王家庄仓库;三区在林荫大道市粮食公司第六门市部;四区在王家堡市粮食公司第八门市部;五区在西固合作社门市部;六区在李家湾市粮食公司河北购销站;七区在十里店合作社门市部;八区在八里窑合作社第一门市部。市粮食公司门市部的收购人员由公司配备;合作社门市部的收购人员由所在区配备。收购粮食较多的点,还配备了搬运工人,负责搬卸工作。城市居民、各业户交粮,凭区上“卖粮介绍信”到指定的收购点交粮;郊区农民售粮由街、乡按评议的数量、品种填写“兰州市农民爱国售粮介绍书”到制定的收购点售粮。

 甘肃省政府给兰州市下达粮食统购任务为100万斤,经过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实际完成l23万斤,超额23,其中郊区农民售粮占56.4;城市收购囤积粮和存粮占34.6。

 粮食定量供应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公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随后,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甘肃省关于贯彻《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节约粮食,保证合理分配,以利国家经济建设,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委员会随即制订了兰州市《城市粮食定量供应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于同年9月3日成立了兰州市粮食办公室,下设秘书、宣传、业务、检查和市场管理五个小组,配备干部20人。各区也分别于9月8日前后成立了区粮食办公室。全市从省、市两级抽调干部803名,集中时间学习粮食定量的有关规定,副市长王君朗作了《动员起来,坚决做好城市粮食定量供应工作》的报告。通过学习文件、领会政策、商讨工作方法,提高了参训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了做好粮食定量工作的自觉性。

 制定粮食定量供应办法。机关、企业、厂矿、学校和团体,由各单位宣传动员,宣讲政策,成立评议小组,自行核实人口,评定等级,编造名册,报所属区核定。城市居民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训练干部,集中传达文件,分组讨论,并在各区选点试办;第二步,召开各种会议,全面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摸清各类居民的消费水平,进行初步分等;第三步,核实登记人口,评定等级,编造分户清册,填发购粮证等。工商业户,依靠行业工人、店员、工商联委员进行政策宣传,做好行业用粮供应计划,开展调查摸底,试办行业的定质、定量、定价工作,为行业实行“三定”做好准备。

 制定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参照天津、西安两市和河北省的办法,市粮食办公室制定了兰州市《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规定》。所列定量标准共分7等22级。即特种体力劳动者3级;重体力劳动者3级;轻体力劳动者6级;机关、团体、公私企业职员、店员和其它脑力劳动者3级;大、中学生4级;一般居民12级;劳改犯1级。

 制定行业用粮的供应办法。根据《兰州市行业用粮定质定量定价的规定》和《工业用粮核定标准的工作意见》,本着节约粮食、照顾市场需要、维持私商的原则,在原有供应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调整:公、私营和合作社营各种粮食制成品实行凭票供应与限量供应。规定凭票供应的食品,一律收取粮票,出售成品。限量供应的商品,不准向消费者收取粮票。所需原料粮由各业户凭主管局批准的用粮计划和工商业用粮供应证,到指定的国营粮食供应站购粮。工业、酿造业的生产用粮,由生产厂家根据耗粮定额标准和生产计划,按季分月编造需粮计划,经主管局批准,凭工商工业用粮供应证,到指定的国营粮食供应站购粮。复制业中,自行承揽加工的如挂面、切面、米粉、水磨年糕等所用原料粮,国家不予供给,亦不发给购粮证。专承加工任务的业户,在开始营业有困难时,由本人提出用粮数量,经区上核定,可预先供给一定数量的粮食,产品自行出售,收取粮票,凭粮票和“购粮证”到指定的国营粮站购粮。

 制定定量供应中相应的政策规定。兰州市地方粮票的票面,原定为二市两、四市两、半市斤和一市斤4种,后来又增加了三市斤和五市斤两种,合计为6种。外地过往本市的流动人口和暂住本市的临时人口,所需粮食和购买凭票供应的饭食等,一律收取粮票,国家不再重复供应粮食。因迁居携带不便而卖给国家粮食者,对城市居民以销售价格收购;对乡村农民以统购价格收购。少数民族过节日,规定每个节日每人增供粮食不超过二市斤。

 (四)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历史影响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从1953年开始,党和政府决定对全市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在粮食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的过渡性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第一,打击了投机违法活动,缓和了粮食市场的紧张状况,保证了大规模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1953年是我国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开始大规模工业建设的第一年。兰州市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城市之一,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市人口猛增,粮食消费量大幅度增加,加上这一年兰州市自然灾害严重,粮食产量有所减少,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取缔了投机活动,打击了不法商贩,使粮食市场的紧张状况趋向缓和,大规模工业建设和和城市建设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有了保障。

 第二,割断了私营粮商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巩固了工农联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取缔了市场投机,限制了个体农民进入市场的自由,使私商无法再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牟取暴利。与此同时,兰州市还相应地制定了粮食管理措施,规定私商不得自由经营粮食,只能在国家监督下开展国家粮食机关委托代销或加工粮食的业务。这样,既缓和了个体农业经济生产不足与国家大规模工业化建设需要的矛盾,又使工农联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第三,促使农民接受国家指导,走合作化道路。在私营粮商和农民的联系被切断之后,农民和国营经济的联系得到了加强,促使农民在国家的指导下,把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以适应工业化对农业的要求。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不仅是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农民要求发展农业生产的迫切愿望。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兰州市郊区广大农民积极兴修水利、压砂造田,添置牲畜、农具,在党的引到下开始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第四,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国家统一管理粮食的收购和供应,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资料的需要。同时,也应当看到,统购统销的制度在客观上阻割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生产的发展,这在当时条件下难以避免。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兰州市粮食购销体制一直运行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改革开放结束,随着社会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家对粮食的购销政策进一步灵活,一方面保证国库有足够的存粮,另一方面,确保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使粮食生产与供销不断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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