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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占单位在建经济适用房兰州十里店粮站5退休职工获刑

发布日期:2016/12/3 12:44:13 浏览:561

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为了解决医保、社保、养老金等问题,原兰州市安宁区粮食局十里店粮站主任带着退休职工,抢占在建中的经济适用房75套,试图以此方式解决自身问题,殊不知,如此极端行为将自己送上法庭。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获刑。

被告人李某,1959年出生,原兰州市安宁区粮食局十里店粮站主任,被告人吴某,李某萍(女)、王某都年近六旬,均为兰州市粮食局退休职工。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召集吴某、李某萍、刘某、王某等人在西北师大东门内预谋以解决医保、社保、养老保险等为由,抢占由甘肃六建承建但尚未交工的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济适用房。15日21时许,吴某、李某萍、刘某等人带领原安宁区粮食局职工20余人抢占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济适用房施工工地1单元1204号房间。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说,众人于20日凌晨撤离现场;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再次召集吴某、李某萍、刘某、王某等人至西北师大东门内开会,预谋再次抢占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施工的经济适用房。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李某萍、刘某等人再次带领原安宁区粮食局职工30余人,抢占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济适用房1单元0603号房间,后不断煽动原粮食局职工采用撬门扭锁手段抢占房屋75套(其中48套房屋防盗门锁被撬开,27套房屋门口墙上涂写占房者姓名),并采取围堵楼道、悬挂条幅、书写标语等手段,阻挠施工人员施工。致使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延误工期,造成严重损失。直至2015年8月初,在部分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众人才陆续撤离现场。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李某萍、王某、刘某聚集众人抢占房屋,导致建筑工程企业施工作业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李某萍、王某、刘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之活动,系积极参加分子,均应依法惩处。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李某萍、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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