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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安4个第一为民警撑腰:向暴力袭警说不,将顶格严处

发布日期:2018/1/20 15:45:43 浏览:547

来源时间为:2018-01-20

兰州公安4个第一为民警撑腰:向暴力袭警说不,将顶格严处

兰州公安4个第一为民警撑腰:向暴力袭警说不,将顶格严处

2018年01月20日09:25

针对近期多地发生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公安部专门派出工作组看望慰问受辱受伤警员,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

1月19日,在兰州公安召开的“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总结表彰暨攻坚提升年安排部署会”上,结合队伍管理,围绕维护执法权威的问题,市局局长肖春同志总结一年来,兰州公安用四个第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对下一步维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坚决维护执法权威不动摇。同时,切实加强自身执法素养的提升,开展广大民警的大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对于辱警、袭警的,公安机关顶高线、按高格严肃依法查处

2

对于受伤的民警,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到现场慰问

3

督察支队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权

4

民警、辅警所在的部门全力慰问

案例(一)

2017年11月4日22时许,杜某醉酒驾驶牌号为甘DP26**的黑色现代轿车,在西固区建国宾馆对面马路上冲撞人行护栏后被行人报警,西固交警大队派民警李彦民带协警华继勇处警。在民警现场调查过程中,该杜拒不配合调查,殴打、辱骂处警民警。民警李彦民及时联系西固分局PTU巡逻辅警徐振虎支援,该杜又将巡逻辅警徐振虎手持台损坏。

案件发生后,西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维权程序,指派办案单位及时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经调查取证,杜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西固分局于2017年11月05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该杜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二)

2017年10月28日22时许,红古分局海石湾派出所民警杨双林、张浩林、朱继顺等人在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小区3号楼景某家中处警调解景某与杜某的纠纷时,杜某拒不配合处警民警工作,处警民警欲将杜某强行带离现场,该杜因情绪激动用手在民警张浩林的腹部打了一拳,又用胳膊肘在民警杨双林的眼睛上打了一下,导致杨双林的眼镜损坏。

案件发生后,红古分局指派红古派出所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情况,红古分局于2017年10月29日决定对杜某行政拘留十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2017年11月7日,红古分局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当日犯罪嫌疑人杜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杜某因涉嫌妨害公务案被依法逮捕。

案例(三)

2017年11月8日12时许,永登县局树屏派出所民警在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永登邦国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处警后欲驾车离开,薛某阻挡警车不让处警人员离开,并将民警陈生春的眼镜抓落在地,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案件发生后,永登县局督察大队立即启动维权程序,督促刑警刑侦大队迅速受理查处。经调查取证,薛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永登县局依法决定对薛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已执行。

相关链接:

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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