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依据成本票价,并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
对于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
虽然这些意见和规定,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它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来相比可谓天壤之别。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国家层面的公交立法应加快进度,早日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统一规则,统筹管理。
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临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从全国来看,让人感觉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是空白,相关政策也很欠缺,并且发展缓慢。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定性也不明确,基本倾向于公益性。但现在事实是,一些城市公交公司私有化经营,但却享受着民生项目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顶着红帽子给自己口袋里揣钱,虽然拿着国家的补贴却还要伸手涨价掏老百姓的腰包。
刘临庆建议:若要建立长期、稳定、合理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对公交行业的扶持政策,如税费减免、公交用地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补偿政策和公交贷款等优惠政策;就必须制定票价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对公交行业的调控功能,所有这些都需要立法和出台相关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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