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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22/3/28 16:49:50 浏览:189

来源时间为: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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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检刑诉〔2022〕24号

被告人张防振,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镇**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防振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0日11时59分许,被告人张防振驾驶苏C*****号牌的重型货车沿S309由南向北行驶至榆中县新营镇祁家河村口路段,与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甘A*****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合并脏器损伤,大失血死亡。经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防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张防振申请复核,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复核,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张防振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防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防振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防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防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减少20%以下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泽臣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2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防振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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