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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2015年部门决算说明

发布日期:2016/10/20 2:57:50 浏览:507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新区医疗卫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拟订新区社会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负责餐饮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新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设7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综合处

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政务督办、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以及机关政务公开、来信来访、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新区干部保健医疗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保健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区保健对象的年度健康体检、体检档案建立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医政处

拟订新区医学科技、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发展规划;拟订新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临床用药和紧急医疗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责任;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和发证;负责处理医疗纠纷。

(三)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新区社区卫生、农村基本医疗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及考核管理工作;拟订新区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妇幼保健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业务工作管理;承担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疾控与法制监督处(应急中心)

拟订新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及新区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新区重大疾病防控体系;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法制监督工作。

(五)食品监督管理处

负责新区餐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对新区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负责新区餐饮服务企业的行政许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药品监督管理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使用、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的生产、使用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上报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人口与计生处

拟订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负责对基层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信息综合统计、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收入情况

2015年,决算收入1855.7741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55.774114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2015年支出情况

2015年,决算支出1224.067252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518.136159万元,项目支出705.931093万元。

(三)2015年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83.514999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支出83.514999万元,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9.60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总额为1369.1725万元,其中公务车辆2辆。

(六)“三公经费”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共14.1157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5081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3.508196万元);公务接待费1.16万元;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省上确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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