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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银行行长被逮捕!

发布日期:2022/2/3 2:30:58 浏览:203

来源时间为:2021-5-17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0********,专科文化程度,******银行**支行原行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2021年5月17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月至4月,刘某甲(另案处理)帮助辛某某(已判决)利用米某某、张某某、金某某、蒋某某、白某某的名义,找到时任******银行**分理处主任魏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贷款,魏某某在明知贷款主体存在名实不符、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出具贷款调查结论书,将同意贷款455万元的意见及贷款资料上报***支行审核。2.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甲利用刘某乙、丁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的名义,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申请贷款,魏某某在明知贷款主体存在名实不符、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出具贷款调查结论书,将同意贷款的意见及贷款资料上报***支行审核。上述贷款共计380万元发放后刘某甲将钱自用或指使他人转入甘肃**实业有限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3月9日,上述9笔贷款结欠本金余额7687957.72元,欠息合计1457598.56元,本息合计9145556.2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榆中县人民法院注: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内容,记得读完点一下“赞”和“在看”,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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