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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建管廊道路不得再开挖

发布日期:2017/9/29 1:17:33 浏览:592

来源时间为:2016-11-23

兰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甄燕红)日前,兰州市政府下发《兰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全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其他管廊和专业管沟的建设。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管廊满载前,除有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城市地下管线全部进管廊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热力、消防管道、排水、中水、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管廊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相关审批以及管廊建设行为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市规划部门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进行规划审批。市发改部门负责管廊可研审批。市物价部门负责管廊的出售、出租价格的核准。市发改、工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供电、通信、供水、排水、雨水、交通、治安监控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市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的技术审查和核准。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监督、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管线按需求进入管廊,并对有损管廊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时,应按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公布管廊建设计划,提前告知潜在投资人和管线单位,如无潜在投资人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按规划进行管廊建设。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

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其他管廊和专业管沟的建设。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管廊满载前,除有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线。

管廊及其周边6米区域内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管廊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以各种合作方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协议后有偿使用综合管廊。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紧急抢险,确需破路的,管线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管廊及其周边6米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爆破;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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