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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至5月兰州市17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发布日期:2016/10/3 18:00:48 浏览:431

6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今年1月至5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案件线索563件,初核499件,立案18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73人。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建平主持会议并讲话。市领导俞敬东、赵爱等参加会议。

让群众真正享受反腐“红利”

会议通报了上半年查办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清查给予涉刑涉法党员党纪处分和涉案款物的情况。

我市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持续保持惩治腐败和查纠“四风”问题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突出审查重点,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继续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严防“四风”反弹。坚持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让群众真正享受反腐“红利”。要强化监督执纪人员的教育监管,将严细深实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贯穿纪律审查工作全过程,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

要坚持“一案一移送”制度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案件的及时查办,我市案件移送继续坚持一案一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坚持一月一通报制度。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或移送时,按照“先横后纵”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再由该机关向其上级或下级机关通报、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办的刑事、行政和职务犯罪案件,也要通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便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不能以刑代纪、以罚代纪,确保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从7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核实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以此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的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审计,做到每审必报,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每报必核,真正让审计结果成为执纪监督问责的有力依据。

决不允许擅自挪用、侵占涉案款物

我市将高度重视涉案款物的移送、处理工作。会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违纪涉嫌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条款,在逐条逐项写明涉案款物清单的基础上,将涉案款物同步移送,并明确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案件了结后,无论是纪检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要及时处理好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和冻结的违纪违法款物,该上缴国库的要及时上缴,该返还被害人或者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要及时返还,该销毁的违禁品要及时销毁。决不允许擅自挪用、侵占或私自留存处理。

“一定要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案件时,必须要先给予应有的党政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干部实行“零容忍”

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及时提醒约谈。即使作出撤案、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的,以及赌博、酒驾、闯红灯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必须给予问责,不能一判了之、一罚了之。

对那些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实行“零容忍”,坚持违纪必究,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迁就姑息。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纪的归党纪,法律的归法律”,在立案审查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1月至5月兰州市17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相关参考资料:
党政纪处分、被党政纪处分、党政纪、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兰州市、兰州市商业银行、兰州市盐场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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