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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兰州设立旅行社的相关条件

发布日期:2016/11/8 7:48:04 浏览:631

兰州旅行社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编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保证金编辑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兰州旅行社

《浅析兰州设立旅行社的相关条件》相关参考资料:
兰州旅行社、兰州天涯旅行社、兰州国宾旅行社、兰州星广电旅行社、兰州一日游旅行社、兰州银河旅行社、兰州新视野旅行社、兰州天马旅行社、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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