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上述目的外,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以下无)
(本页无,系《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王柏潭
经办律师(签字):
霍吉栋
牟宇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