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明确每一审议事项的具体指示;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若委托人未对审议事项作具体指示的,则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4、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深圳股票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2016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
证券代码:002644证券简称:佛慈制药公告编号:2016-018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兰州新区佛慈制药科技工业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兰州新区项目”)入选2016年国家第一批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低息贷款,详见2016年3月2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收到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根据相关要求,该笔专项建设基金须通过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国投”)以借款形式拨付给公司,金额为1.07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1.2。
兰国投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间接持有本公司60.09的股份,为公司的间接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3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云鹏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泉
注册资本:20亿元
成立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市场主体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000011525
税务登记证号码:620102778869700
主要股东:兰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国有股权和资产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拆迁拆除、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破产关门企业人员托管及市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授权的其他经营事项。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兰国投总资产12,744,169,519.85元,净资产3,010,960,387.59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9,187,253.00元,利润总额52,156,162.32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010,960,387.59元。
关联关系:兰国投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间接持有本公司60.09的股份,为公司间接控制人。
三、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兰国投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拨付上述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1、借款金额:人民币1.07亿元;
2、借款用途:借款为专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兰州新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0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
5、还款计划:项目建设期无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建设期满一次性偿还建设期利息,在剩余期限内平均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实际占用资金余额支付利息。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是国家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公司获得上述专项建设基金将为兰州新区项目建设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兰国投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向兰国投借款人民币1.07亿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更好的保障公司兰州新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