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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男子在省道悬挂法轮功横幅获刑

发布日期:2016/12/13 8:19:13 浏览:536

【凯风网2016年11月23日消息,通讯员:宋国龙】2016年9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金吉林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金吉林有期徒刑七年。

金吉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于1996年开始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1999年7月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金吉林依然继续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2002年12月28日,金吉林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5月2日金吉林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金吉林驾驶双轮摩托车将事先从岳某(另案处理)处领取宣传法轮功邪教的四条横幅,悬挂在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陈家庄社省道101线路边树上后潜逃。同年7月2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在张苏滩金吉林的租住屋内将其抓获,查扣大量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反宣人民币等。

2016年6月2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吉林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继续从事邪教组织活动,在公共场所悬挂法轮功宣传条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金吉林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金吉林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金吉林不服,于2016年6月28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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