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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发布2016年第二号政府令立规矩防红头文件“任性”

发布日期:2016/2/3 16:12:16 浏览:434

中国兰州网2月3日消息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兰州市政府发布今年第二号政府令《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要求,兰州市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征收与征用事项;行政收费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兰州市规定,越权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经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采纳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等情形,将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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