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肃兰州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旧家属区(前院)棚户区(以下简称轴承厂前院)改造项目是为解决原甘肃兰州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遗留问题,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2014年开始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补偿工作由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兰七国征字[2015]第02号
一、征收范围:敦煌路以西,火星街以南,敦煌路小学入门通道以北,金达家属院、兰州倚能顺达电力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敦煌路小学以东。具体门牌号为:敦煌路403、405、407、409、411、413、415.
417、419、423、425、427、429、431、433、435、437、439、441、443、445、447、449、451、453、455、457、459、461、463、465、467、469、471、473、475、499、501号。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
三、补偿安置方式: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期房安置地点为:原轴承厂区大门口安置楼及轴承厂前院安置楼)。
四、征收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第10天开始,共90天(2015年8月15日—2015年11月12日)。
五、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所在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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