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兰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重大利好:兰州个体、自由职业者公积金提取新规

发布日期:2016/3/20 4:29:32 浏览:1433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则是整理后的易读简化版。

以下十三种情况,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按照提取范围分类:

一、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购房要件

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①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③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2.提取时限

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购房要件

①已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契税完税发票

③销售不动产发票(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供买卖双方的契税完税发票)

2.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灾后重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市(州)、县(区)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员花名册做提取备案,本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建设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本人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1.购房要件

①购房合同(协议)

②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①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③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2.提取时限

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协议)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由拆迁安置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拆迁户名单做提取备案,本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拆迁安置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本人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

1.购房要件

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②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或:①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②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

2.提取时限

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缴存人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

1.购房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2.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六)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建房要件

a、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⑤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b、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⑤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c、购买乡镇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⑤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⑥乡镇出具的缴存人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⑦购房合同(协议)、⑧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2.提取时限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购买新农村的住宅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缴存人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七)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建房要件

①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如《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2.提取时限

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

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缴存人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八)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其他要件

①省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省中心商转公借款合同

②省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截至当前的十二期还款明细清单(加盖省中心业务章或银行业务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注:已办理省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凭商转公借款合同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至少还款十二期以上。

2.提取时限

缴存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

缴存人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跨年可累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前已还贷款本息总额;部分偿还的,可提取部分偿还金额;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九)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缴存人须在省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

1.其他要件

(1)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④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⑤住房租金证明等。

(2)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缴存人应提供:④结婚证、⑤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缴存人提供:④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⑤单身承诺书。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2.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取额度

a、缴存人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b、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的提取额为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4.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缴存人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缴存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缴存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应要求缴存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缴存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提取要件

①《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 [2]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