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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车主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付理赔金11万

发布日期:2016/10/3 18:01:39 浏览:519

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于昨日公布终审裁定——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因致害人肇事逃逸而获得追偿权,保险公司因此拒赔不合法规。因此,兰州铁路中级法院公布终审裁定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支付理赔金11万。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刘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为其甘A号牌的丰田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2015年8月26日0时10分,刘某驾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前方正常骑自行车的杨书计碰撞、碾压,造成杨书计死亡。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9月1日,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刘某家人与杨书计家属经交警调解,签订协议书,刘某支付杨书计家属经济损失19万元。

随后,原告刘某向大地保险提出理赔申请,大地保险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有逃逸行为,但经交警调解,支付杨书计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逃逸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

宣判后,大地保险上诉称,刘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酒醉、无证驾驶在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侵权人即本案被上诉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因致害人肇事逃逸而获得追偿权,同时肇事逃逸也不在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据此,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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