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12月26日,杨某在安邦财险为其凯迪拉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相关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31.24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某缴纳了保险费。2014年12月29日20时,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南环路军区加油站附近掉头时,与唐某驾驶的直行奔驰R350小型客车直角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和第三者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交警部门报警,同时也向安邦财险报案,安邦财险的保险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2014年12月30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杨某即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5.68万元,随后向安邦财险提出理赔申请。
2015年3月2日,安邦财险以“经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辆现场肇事情形,系相关当事人刻意摆放的虚假车辆肇事现场”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该案在重新审理时,经安邦财险申请,法院委托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对本案所涉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经鉴定,事故中凯迪拉克小轿车与涉案的奔驰R350小型客车发生完全碰撞的事实不成立。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向安邦财险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安邦财险依法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兰州一豪车车主伪造交通事故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赔》相关参考资料:
兰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鄂城、交通事故 葛店、交通事故 鄂州、交通事故 梁子湖、曹洼乡 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