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无依据保险公司赔偿12万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确属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再则,被保险人参保的本质意义就是在其发生本人意志以外的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保险赔偿。所以被保险人阿强虽系醉酒后遭他人殴打倒在车行道上,但确又是被路过的车辆意外碾压致死,其死亡原因符合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特征。故太保公司对被保险人阿强的死亡应当依约赔偿。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太保公司向阿强的家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合计122700元。宣判后,太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樊丽李明珠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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