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保险期间”应是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成立即生效,故原审法院认为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就表示保险合同直接生效的认定,违反了《保险法》,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应担责。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业已查明的事实,甘AT29××号小型轿车在上诉人大地财险兰州公司投保交强险缴纳保费、确认投保的时间均为2013年12月23日15时44分;而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4日零时至2014年12月23日24时止。针对涉案小型轿车投保确认时间与保险期间不一致,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依法该保险期间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交强险保单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生效,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辉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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