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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院发布供暖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30 13:26:02 浏览:609

又是一年供热季,“不暖”的问题真的发生在你家怎么办?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发生供热纠纷后,该拿何种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收取取暖费时,依照什么面积收取费用?10月25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供暖案件的资深法官,同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为市民做提醒。

案例一供热单位履职不到位要担责

原告兰州一家供热公司系被告王某所在的城关区牟家庄一家小区的供热单位,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被告王某住房建筑面积79.12平方米,因被告王某拖欠原告2014至2015年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

城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主张原告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根据《民法通则》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4至2015年采暖费19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供热质量不达标(18℃)为其拒交供暖费的抗辩理由,此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其在上诉人所在辖区进行规定测温的相关证据,因此,主张支付全额供暖费证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上诉人应付2014至2015年度采暖费的50较为合理。据此,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上诉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支付2014至2015年采暖费1978元的50即989元。

案例二分户供暖暖气不热用户要“查看”

原告兰州一家供热公司系被告吴某所在城关区铁路新村一用户的供热单位,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吴某住房建筑面积154.59平方米,因被告吴某拖欠原告2013至2014年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

城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主张2013年10月其已经向物业公司提交了停暖报告,已经向房建段缴纳了过热费,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时交纳采暖费而引起本案诉争,被告应承担交费义务。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3至2014年采暖费3091.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但在2013年10月12日上诉人已向物业提交了停止供暖申请,物业部门的《停暖申请登记表》亦将上诉人登记在册,其供暖管道入户阀门亦处于关闭状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由上诉人全额给付2013至2014供热季采暖费错误,应予纠正。但上诉人作为供用热力合同的相对方应依相关规定承担过热费,虽上诉人抗辩其已交纳了2013至2014供热季的过热费,但其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据此,依据《民法通则》判决上诉人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至2014年度过热费386.50元。

法官提醒

温度不达标要提出“检测要求”留证据多查看找原因

采暖户,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提醒: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自己的测量结果与邻居的测量结果因为与供热单位存在利益,在法庭采信上,力度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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