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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适用范围、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9/11/6 18:45:56 浏览:570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田玥实习生马瑞桃)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社保补贴,可以减轻缴纳社保费用的压力。7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适用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理社保补贴程序等细节。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的自雇人员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指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社保补贴适用范围是从事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围。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集体管理,提供就业服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需经过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签订社区灵活就业协议书并公示等程序进行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向与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或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就业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与其解除灵活就业协议,停止相关待遇。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定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享受社保补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应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累积计算其享受待遇期限。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给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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