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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2/2/12 4:14:40 浏览:1315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十四)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十五)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

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主要股东的承诺

本行股东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

有限公司、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景园房地产开

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

天庆房地产和

盛达集团承诺:

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

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

义务;

2)本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7月

1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限售期满后

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约束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转让其受让的发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

4)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

价,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

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持股锁定期满后,其

如确定依法减持本行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

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先决条

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其不存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7)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8)如其违反上述

承诺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

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

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

(二)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职工的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万股的职工共有

280名,除

8名职工尚未联系到以外,其他持

有本行股份超过

5万股的职工已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

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

数的

5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

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如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持有的部分本行股份,其

另承诺:

1)本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7月

1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其在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

5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

50,不会在卖出

6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个月内再行卖出,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

3)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

4)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

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发行人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

为强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及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

2016年第

2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订了《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预案有效期为上市后三年内,预

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

遵从有关规定。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

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预案。本行《稳

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本行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持股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本行回购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第二选

择为本行回购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

执行前述措施时应考虑:不能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股东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且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

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主要股东应在触发

增持义务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

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具体增持情况

如下:

1)增持方式

主要股东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

2)增持数量

主要股东将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

现金分红

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增持中止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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