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定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如因证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
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证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
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人承
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如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
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
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八、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作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
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公司的股份。
如其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
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
承诺的各项义务。(
2)锁定期延长安排。本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
(
2022年
7月
17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个月。(
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约束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转让其受让的
发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减持价格安排。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
5)信息披露义务。持股锁定期
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并在
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
先决条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
其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7)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8)如其违反上述承诺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处置应付其现金分红中
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
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九、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承诺的履行安排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敦促其在取得任职资格后依
照原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尽快出具相关承诺,并督促其与原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履行相关承诺。
十、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将严格履行本行就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
1、本行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行将采
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
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作为本行持股
5以
上的内资股股东,就未能履行
承诺时应适用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单位在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单位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
1)如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向说明原因,并由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单位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单位应向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因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遭受损
失的,本单位将依据证券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
3)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
券交易所作出的处罚,自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单位放弃
所享有的在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董事会上的投票权;
(
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单位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据
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单位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单位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说明原因,并由兰州
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应向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兰州
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因此给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从处领取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报酬的,则本人同意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
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