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主要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主要股东可继续实施上述股
份增持计划。
(
4)增持锁定
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在主要股东履行完增持本行股票方案或确定主要股东不具备增持本行股票条件
的情况下,且本行回购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若本行仍未
满足“本行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之条件,则触发本行的回购义务。本行应在触发回购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本行
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本行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本行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
人等义务。具体回购情况如下:
(
1)回购方式
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
(
2)回购数量
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
不超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
3)回购中止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
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可继续实施上述股
份回购计划。
(
4)回购注销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
次回购的本行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本行减资程序。
3、在本行履行完回购本行股票方案或确定本行不具备回购股票条件的情况下,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本行仍未满足“本行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触发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3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期限
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
1)增持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
2)增持中止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
3)增持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如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预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1、若主要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增持
义务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本行,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相关责任主体不可撤回
的授权公司等额扣减本行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中应付相关责任主体的现金分
红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主
体将需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2、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
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本行将在
5个交易日内
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
稳
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0个
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撤
回的授权发行人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分红、薪酬和津贴(如
有)合计金额的
15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金分红、应
付本人薪酬和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四)股份增持与股份回购的价格区间
本行主要股东、本行及本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增持或股份回购的价格区
间将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
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拟进行股份回购时,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
大会审议。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
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做出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
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相关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
团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
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其承诺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其承诺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
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
持董事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补充薪酬制
度时与兰州
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
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或者其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
2)依法承担对和
/或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证券已按照《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