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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索要项目回扣两名公司高管被判缓刑-兰州公司起名

发布日期:2015/11/1 3:15:29 浏览:640

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两名向项目代理商索要回扣款的高管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姚某、盖某某分别担任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西北片区负责人及兰州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主管片区销售业务的便利条件,在兰州“家和蓝岸丽舍”工程项目中,姚某授意盖某某,向该项目代理商甘肃台玻玻璃销售公司索要玻璃回扣款125000元。后甘肃台玻玻璃销售公司将125000元打入被告人盖某某账户。按照姚某安排,盖某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盖某某自留25000元。破案后,盖某某向甘肃台玻玻璃销售公司退赔赃款25000元。2013年8月,被告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退交赃款10000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盖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是主犯,盖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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