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5.5
万股对价给其他股东。
2006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定向回购方案,将甘肃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
3571
万股回购注销。甘肃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4003.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7
。
2009
年
10
月
—
12
月,公司大股东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
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的
1360
万股。减持后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
12643.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4.4
。
201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实施了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分配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34174.8
万股,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5172.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
。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向
8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10000
万股(
A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4174.8
万股,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
15172.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5
。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大股东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
竞价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45
万股。减持后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
15027.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2
。
2017
年
2
月
20
日,根据甘肃省政府的安排,经国务院国资
委批准,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
收购义务,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甘肃省国有资
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完成后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71,272,7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7
。
2019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完成后甘
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71,272,75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股
441,748,000
股,其中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
171,272,753
股,其他股东持有
270,475,247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