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兰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兰州民百: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0/1/6 3:44:42 浏览:2751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

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后,被中国证监会

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的,公司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

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补充。当2名或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当保存5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利益。

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成员构成。委员会须按有关规

定制订实施细则,以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

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借贷、租赁、出售、购买。

委托和承包经营)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以外的对外担保;就关联交易事

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含

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决策权限。以上事项超过上述标准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上,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

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2个工作日。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即时通知并召开董事会。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

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